CZC-GZ01005-2019 木门窗产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 | 作者:中窗认证 | 发布时间: 2018-08-29 | 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木门窗产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


(版本号:A/0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建筑用木门和木窗产品的自愿性认证。

2.  依据标准

GB/T 29498 -2013《木门窗》

3.  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获证后监督


4.  认证单元划分

4.1  木门窗按产品类型、开启形式、密封构造、主型材材质、型材厚度、型材截面构造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相同制造商、相同产品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5.  认证委托

申请认证的门窗产品分为系统门窗产品和非系统门窗产品。其中系统门窗产品,是指已经通过门窗系统技术评定,获得过存在CZC颁发的《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在《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认证委托人或门窗系统提供商技术支持下由门窗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门窗系统技术评定书》的要求生产的门窗产品。

5.1  提交申请资料

1)正式申请书及相关附件;

2)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及变更工厂信息时)及相关附件;

3)产品描述(见CZC07/P0101.16(01)《门窗产品描述》)及相关附件。

5.2  提供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2)制造商品牌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同时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申请为ODM、OEM及其它贴牌形式时,须提交相关协议复印件;

4)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5)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6.  认证实施

6.1  初始工厂检查

6.1.1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6.1.2  工厂检查内容

6.1.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需要时,按照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6.1.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产品一致性检查包括产品的标识、原材料、生产工艺与申请材料(产品描述报告)、试验报告的一致性;

2)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3)现场见证试验按工厂专业类别抽样,见证试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例行检验项目。

6.1.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Z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Z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2  产品抽样检验

6.2.1  产品抽样原则

CZC负责组织人员,在生产企业现场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后在产品包装上加贴样品封条。

认证委托人将加贴抽样封条的样品,在15 天内送至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认证委托人应保证送至检测机构的样品为抽样样品。

6.2.2  抽样数量

1)窗

每个认证单元抽取外形尺寸为1450mm×1450mm(水平推拉、平开窗)或者850 mm×1150mm(提拉窗)的样品,内开窗窗扇宽度分格尺寸为850mm,外开窗窗扇宽度分格尺寸为600mm,固定上亮高度为350mm。

抽样基数不低于5樘,抽样数量为3樘,附加与申请认证的产品玻璃配置一致的100 mm×100 mm或者300 mm×300 mm玻璃试片1组。

2)门

每个认证单元抽取外形尺寸为2050 mm×960mm(单扇门)或者1750mm×2050mm(双扇门)的样品,抽样基数不低于5樘,抽样数量为3樘,附加与申请认证的产品玻璃配置一致的100 mm×100 mm或者300 mm×300 mm玻璃试片1组。

6.2.3  样品检验

6.2.3.1  检验项目及依据

1) 申请认证的产品是系统门窗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见表1。

 

表1 系统门窗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1

抗风压性能

GB/T 7106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2

气密性能


3

水密性能


4

保温性能

GB/T 8484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5

空气声隔声性能

GB/T 8485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6

启闭力

GB/T 9158  《建筑门窗力学性能检测方法》

      2) 申请认证的产品是非系统门窗产品,应做GB/T 29498-2013《木门窗》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6.2.3.2  检测结果的判定

样品依据现行的标准进行检测,6.2.3.1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GB/T 29498-2013《木门窗》标准的要求,可判定该样品检验合格。任何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样品检验不合格。实验结束后应将样品拆解,检查实物与产品描述的符合性。

6.2.3.3  检验时限

从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算起,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2.3.4  检验报告

由CZ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6.3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6.3.1  认证结果的评价

由CZC负责组织对工厂检查结果和检验报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检验报告中全部项目都应合格,任何一项不合格,则认证终止;工厂检查不通过,则认证终止,认证委托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6.3.2  认证结果的批准

CZC对认证的评价结果为符合,经认证决定人批准后,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本机构的要求。

6.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验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CZC自受理认证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完成后,检查员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

认证结果的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  获证后跟踪检查

7.1  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7.1.2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7.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  监督的内容

7.2.1  监督的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检验。

7.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从获证起的5年内,其检查范围应覆盖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还应按照附件2《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检测进行核查。

7.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6.1.2.2的规定。

7.2.4  监督抽样检验

由CZC组织在年度监督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末端、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应覆盖全部单元。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及依据同6.2产品抽样检验。可采信两年内,由CZC组织抽样,要求符合6.2产品抽样检验的检测报告。

抽取的样品,认证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视为拒绝抽样,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在检验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7.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及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一般应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认证证书。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8.2.1  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根据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  样品要求

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要求检验。

8.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9.  认证标志

9.1  认证标志的使用

生产企业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系统门窗产品和非系统门窗产品将使用不一样的认证标志。

系统门窗产品认证标志如下图所示: 



非系统门窗产品认证标志如下图所示:


 


 

9.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见CZC04/T02《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9.3  认证标志的使用方式

凡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的组织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根据需要在获证产品或其最小外包装上的合适位置使用认证标志。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上加施、也可在产品的最小外包装的合适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如果本体及最小外包装均不能加施,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随附文件中。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认证标志应清晰、可明显识别。

10.  收费

认证收费由本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1.认证责任

CZC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授权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CZC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附件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抽样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其质量控制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形成文件并在组织内进行有效的沟通。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认证/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 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和技术要求;

2) 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5)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管理控制体系,并确保实施和保持;

6) 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认证/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认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个人或不同的人。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自愿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1)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2)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3.2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及原材料与认证样品一致。

5.  出厂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出厂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出厂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11.  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CZC04/T02《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程序》等规定。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认证标志,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认证标志或放行:

1)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2)已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