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窗认证检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所有标志的发放、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2. 标志式样
2.1 通用标志

2.2 经过门窗系统技术评定,再通过认证的标志

2.3 健康天使产品认证标志

2.4 高品质产品认证标志

2.5 防火产品认证标志

3 标志使用的申请
3.1 申请者必须持《标志备案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向中窗认证检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3.2 申请者必须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原件)办理申请。
3.3 申请者可以向中窗认证检测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志铭牌的申请。
3.4 申请者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3.5 标志备案无需年审,有效期与所对应的认证证书有效期相同。标志备案对应的认证证书发生变更,新增或增加、改变标志使用形式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4.标志的使用
4.1 在证书有效期内, 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在CZC备案后可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包装等部位使用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CZC的市场监督。
4.2 经CZC认证的产品,自认证证书生效之日起, 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依据标志使用申请在认证产品的外观、铭牌、包装、说明书等部位申请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印刷、模压、蚀刻、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认证标志。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包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
(二)应避免利用CZC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认证标志样式必须与“标志图例”中一致,不得对认证标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或误用。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可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包装及随附文件中。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产品认证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除使用原认证标志颜色外,也可印制为黑白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4.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持证人获证后,必须到CZC办理备案并获批后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四)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施标志;
(五)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六)接受CZ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4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CZ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二)CZC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
5. 处罚
5.1 获证企业有篡改、误用或滥用标志行为的,CZC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责令其采取纠正措施外,必要时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5.2 认证标志不得非法印制,对违反规定者,将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